规范基层党支部设置。校内各基层党组织设立党支部,要与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机构相对应。学校机关、后勤、校办产业、附属单位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;教学科研等一线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,也可按照学科组、课题组、创新团队、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实体设置;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照便于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学习、参加活动的原则设置;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、专业或院(系)设置。
规范党支部和支委会建设。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应建立党支部。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;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,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。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。如果党员人数较多,可根据专业、学科及有关机构实体等实际情况,增设党支部。
规范联合党支部建设。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,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联合党支部选举产生委员时,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。
规范临时党支部建设。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学校安排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,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,应该成立临时党支部。